摘要:王娟、梅运仪、涂香妹、梅某1、名誉、签收后、
潇湘晨报社与{梅1X}等{名4X}权纠纷上诉案
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调解书
(2010)常民三终字第173号
上诉人(原审被告)潇湘晨报社,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258号。
法定代表人龚曙光,该报社社长。
委托代理人曾技芝,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代理人
{王0X},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
{梅1X},男,1943年7月5日出生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
{涂2X},女,1944年11月21日出生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梅某(曾用名梅欢),女,1993年4月20日出生号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
{梅3X},男,1995年6月10日出生。
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魏英武,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案由:
{名4X}权纠纷。
上诉人潇湘晨报社因
{名4X}权纠纷一案,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(2010)汉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经审理查明,梅超又名梅其超,系
{梅1X}、
{涂2X}之子,梅某、
{梅3X}之父。2009年1月1日,梅超被人砍伤,后经医治无效死亡,经公安机关侦查,该命案迅速告破;2009年1月5日,潇湘晨报社在其公开发行的《潇湘晨报》B04版湖南综合版上刊登了由通讯员吴林芳、贺艳辉采写的新闻报道《汉寿破获今年首起命案》一文,该报道记述了该起命案发生的经过、结果,并在篇尾有“经初步审查,犯罪嫌疑人高健等与死者梅其超均是县城打流的‘混混’,双方积怨甚深……”的文字描述。
{梅1X}、
{涂2X}之子,梅某、
{梅3X}认为潇湘晨报社的报道毁损其亲人
{名4X},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潇湘晨报社向
{梅1X}、
{涂2X}、梅某、
{梅3X}一次性支付人民币捌仟元(8000元)整,该款在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调解书的当日支付;